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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递途中物品灭失 未选保价不能全赔

2024-9-29 10:05| 发布者: 伤心的眼泪| 查看: 1275| 评论: 0

摘要:   本报记者唐荣李文茜  托寄的手机在运输过程中灭失,可否要求快递公司补偿手机全款?克日,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如许一起案件,依法讯断快递公司补偿原告冯老师丧失180元,并负担部门案件受理费。 ...

 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

  托寄的手机在运输过程中灭失,可否要求快递公司补偿手机全款?克日,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如许一起案件,依法讯断快递公司补偿原告冯老师丧失180元,并负担部门案件受理费。

  法院查明,冯老师通过某快递公司下单邮寄一部手机,代价6399元,电子存根表现运费为20元,未选择保价运输服务。后手机在运输过程中灭失,冯老师将快递公司告状至法院,哀求判令快递公司补偿手机全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。

  法院以为,案涉《快件服务协议》约定,未保价货品“按毁损、灭失货品运费的九倍限额内补偿托运物的现实丧失,最高上限为1000元”。在案涉《快件服务协议》中,被告已经以标红或玄色加粗字体方式提示原告留意,在无证据证实该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下,上述约定对两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。

  因此,被告快递公司应按照案涉《快件服务协议》约定的补偿盘算方法举行补偿,遂作出如上讯断。

  法官庭后表现,对于快递公司而言,如其按照平凡尺度收取快递费用却要同等负担货损原价补偿责任,既显失公平,也倒霉于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。因此,快递行业通过保价服务均衡运费与风险具有公道性和实际意义。冯老师在签署运输条约时,在快递公司已接纳公道方式提示其留意的环境下仍放弃保价,应当视为其选择负担相应的货损风险,其既不保价又要求被告按货品原价补偿,缺乏条约及法律依据,且有违老实名誉原则。

  别的,冯老师自称其在下单时未细致阅读服务协议,未选择保价运输服务,应视为志愿选择了非保价运输方式。因而,法院对冯老师诉求凌驾协议约定的9倍运费补偿的部门,不予支持。这也提示人们在托寄快件时,肯定要细致阅读服务协议,并联合托寄物的代价巨细等因素选择是否保价。(法治日报)




泉源网址:http://www.ce.cn/xwzx/gnsz/gdxw/202409/29/t20240929_39155496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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